景德镇学院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

作者: 来源:档案馆 发布时间:2023-03-17 11:52:53 阅读次数: 【字体: 】     
    
  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景院发201878号

一、成立档案鉴定小组,鉴定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,成员由档案馆及有关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。

二、鉴定小组以专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和标准为准绳,以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依据,及时组织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。

三、鉴定工作结束后,要写出鉴定报告,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,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,对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及文件材料,要造出清册,提出销毁报告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,并报送有关档案部门备案,然后方可销毁。

四、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或文件材料,重新鉴定后,确有保管利用价值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,应重新规定保管期限,其保管期限从第一次鉴定的年限算起。

五、经过鉴定,对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或文件材料要重新组卷,要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,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;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、不完整,档案馆要及时向校领导汇报,责成有关业务部门或责任人负责修改、补充。

六、销毁档案时,监销人员不得少于2人,应由档案馆和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在指定地点共同监销,监销人员在销毁以前,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实,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,并将销毁情况报告校领导。

七、销毁档案时,必须注意保密,监销人员在档案尚未安全毁掉时不得离开现场。

八、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另有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