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德镇学院档案移交制度

作者: 来源:档案馆 发布时间:2023-03-17 11:38:45 阅读次数: 【字体: 】     
    
  

(景院办发201862号

一、档案整理

学校各单位、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兼职档案员,应当将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或对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,按档案整理要求归档整理完毕后,由学校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。     

二、档案移交

移交的档案资料,要保证按归档要求,做到整理规范,档号编制规范,编目清晰,并编制好移交目录。移交档案时,档案目录(含电子目录)一并移交。由档案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集中移交。

三、档案移交时限

学校各职能部门档案应当在次学年四月底前归档;各二级学院档案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;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实践后两个月内归档,基建类档案应在项目实践后三个月内归档。

四、交接检查    为了保证移交进馆档案的质量,档案馆应对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指导,并在档案移交时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质量检查。对于不合格的归档文件材料,提出的改进要求,由档案整理人改正之后再办理移交手续。

五、交接手续档案交接时,必须履行交接手续,根据目录认真核对,移交档案的整理人需同时提交案卷目录,移交清单各一式二份。经档案馆接收人员对所交档案验收合格后,双方在移交清单签字盖章,各执一份留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