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景院办发〔2018〕51号)
一、各类档案,原则上只供本单位查考使用。凡需查(借)阅档案的,须履行相应的审查或审批程序。
二、凡查阅档案,一般只准在查阅室进行,不准带出档案馆。查阅者必须按照签准的内容查阅,无关的文件材料,不得随意翻阅、摘抄。
三、凡经批准抄录、复制、复印的材料,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并加盖档案馆专用章后,方可与原本档案材料同效,否则无效。
四、借阅的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十天(特殊情况除外)。凡借出档案要妥善保管,专人使用,严禁转借,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档案失落或泄密的,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
五、凡查(借)阅的档案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批注、拆换、折皱、污染。如发现案卷被拆、材料短缺、增删、污损等现象,即追查查(借)阅人的责任。在查阅、摘抄档案时,不准吸烟,以防烟灰损毁档案。
六、借出及还回档案,必须严格履行登记、注销和验收手续,当面清点,如发现差错,及时追查责任,并采取补救措施。